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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西省教育厅关于中外合作办学的审批程序
发布时间:2012-11-16 13:48:07  来源:  点击次数:501

1、办事条件:

*  有正确的办学宗旨;

*  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熟悉业务的管理人员;

*  有合格的教师;

*  有符合办学需要的教学场所、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及生活设施等必要条件;

*  有必要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。

2、提交材料:

*  申请表;

*  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,首届理事会、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证明;

*  合作协议;

*  评估报告;

*  中外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,中外合作办学者和教育机构证明;

*  学历、学位证书式样;

*  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、教师、财会人员资格证明;

*  所聘外籍教师和外籍管理人员资格证明;

*  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有效证明(载明产权);

*  资产来源、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;

*  属捐赠性质校产的捐赠协议。  

3、办事流程:

在教育部网站中外合作办学下载专区下载并填写申请表——向受理处提交申请表及相关材料——受理处查验和受理并转处室办理——处室审查和提出意见——厅领导审阅——作出决定——决定交受理处——送达申请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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